四部门发文,11 月 1 日起不符合安全新规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
最新 10 月 10 日消息,市场监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消防救援局 10 月 8 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。
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 GB 17761—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、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、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、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等。
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第 1 号修改单、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第 1 号修改单、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,不符合 GB 42295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》及第 1 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、装配充电器不符合 GB 42296—2022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 1 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、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 GB 43854—2024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》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。
最新注意到,公告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,严格核验销售发票、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。2024 年 11 月 1 日起,对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销售的、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;对 2024 年 11 月 1 日后销售的、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,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。
公告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,会同同级市场监管、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,加快技术改造,规范各项管理,推动标准、认证的贯彻落实;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、核实和报送工作,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执行情况。对不能保持《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,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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